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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75********,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鄂托克前旗“小旺肚丝”门口停车位出发,沿鄂托克前旗玛拉迪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佳润换油中心”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0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2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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