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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323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鄯善县**镇**村5组**号,无前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被不起诉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驾驶豫J**87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镇国道312线3862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出 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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