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小区****单元**室,牧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自20208月14日至202098日)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5日02时许,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敖伦布拉格中队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一辆号牌为蒙M*****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在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人根峰停车场撞墙,疑似酒驾,无人受伤,请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阿某某在蒙M*****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车内主驾驶位置坐着,并趴在车方向盘上睡觉,蒙M*****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为启动状态,车大灯为开启状态,车内具有浓厚的酒味,民警依法对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0.45mg/L。随即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敖伦布拉格中队出警民警带至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6月9日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宁四中司鉴(2020)毒鉴字第165号鉴定报告显示,阿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8.17 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