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组**号院**号。因吸食毒品大吗2017年5月1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3日00时10份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陶家宫村1队阿某甲家中饮酒后驾驶新LS****号小型轿车从伊州区陶家宫镇陶家宫村1队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陶家宫镇卡尔苏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9毫克,系醉酒驾驶。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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