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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住拉萨市城关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拉萨市公安局古城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5****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乃东区公安局泽当派出所行驶至萨热路与格桑路十字路口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127.5mg/100ml和144.8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乃东区公安局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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