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阿某某一从四川省雷波县驾车至永善县**镇。18时许,入住溪洛渡镇天力凯旋酒店,阿某某在房间内饮用了一瓶江小白(约2.5两),后驾驶外出吃饭,途经工商银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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