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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8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乡**村**号,住宝应县**路**号。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2017年5月22日23时左右,阿某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应县白田北路“新疆阿迪力烧烤店”后与人发生矛盾纠纷。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纠纷后发现阿某某满嘴酒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重大嫌疑。便联系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81mg/100ml,遂带阿某某至宝应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2mg/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宝应县公安局认定阿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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