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维吾尔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现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阿某某在无力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仍让被害人马某某为其修车,11月23日,阿某某在取车时,趁人不备,驾车逃窜,并将马某某联系方式拉黑,拒不支付修车费用。经鉴定,福特牌福克斯轿车更换配件的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417元。2020年12月8日,阿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600元,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阿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西五路车辆管理所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阿某某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但其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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