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村镇银行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左旗**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琐事同其妻子郭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其用手将郭某某手掌扭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伤情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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