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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决定,由扎囊县公安机关执行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扎囊县**镇**村驻村工作队巴某某、仁某某、吉某某三人与**村村民阿某某因在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致使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阿某某头部受伤,随后阿某某离开村接待室,此时,因自己被打而不满,顺手从接待室门口捡起石头向停放在村委院子里的巴某某起亚K5和仁某某的本田CRV车子多次投掷石头,导致停放在院子里的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扎囊县物价局鉴定,鉴定结论为:受损的起亚K5车子价值为8580(捌仟伍佰捌拾)元整,受损的本田CRV车子价值为2640(贰仟陆佰肆拾)元整,受损的两辆车的价值合计为11220(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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