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不诉〔2023〕2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72********,文盲或半文盲,住四川省甘洛县住**乡**村**组**号。2023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趁保安吃饭的间隙,偶尔到甘洛县**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倾倒矿渣处,用铁锤将含有铅锌矿的矿石从矿渣中选出,背回家中堆放。2022年11月25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扣押。经当面称量,被盗含有铅锌矿的矿石,共计1033.62kg。经四川睿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盗含有铅锌矿的矿石,品位味为41.42%。经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含有铅锌矿的矿石,价值人民币66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盗矿石已由甘洛县公安局退还甘洛县尓呷地吉矿业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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