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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盗窃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伙同沙某某到华坪县**乡**街熊某家所开的“**农家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共同盗窃了熊某放在杂货店内柜子里的花玉溪香烟3条,软云香烟2条,88红河香烟3条,紫云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1584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伙同沙某某到华坪县**乡**街陈某所开的“**超市”,趁守店人员不注意,共同盗走50斤装松花江大米一袋。经鉴定,被盗的50斤装松花江大米价值115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伙同沙某某到华坪县**乡**街熊某某所开的“**超市”,由阿某某将该超市货架上的护发素一瓶盗走。经鉴定,被盗护发素价值25元。

办案民警在永兴乡永兴街上发现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沙某某并带回派出所调查时,阿某某、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与我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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