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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巴林右旗**苏木**嘎查**小组,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79年3月21日,由当时**水利局(现**市水利局)牵头,原**旗革命委员会、原**公社委员会、原**公社委员会**大队、原**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处等部门签署了一份《**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划分协定书》,约定了枢纽工程周围**河北岸巴林右旗境内部分土地(2250亩)规划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此范围划为国家所有,约定在该范围内禁止采石、放炮、伐木、放牧、打草等,此后该地一直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中心经营管理。2011年**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中心成立下属单位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后该范围内土地由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5年至2019年,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将涉案的110亩(2250亩内)耕地承包给第三人耕种。2015年开始**苏木**嘎查村民那某某、宝某某、阿某某等人以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在该地内伐木、开垦土地、炸山采石破坏该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要将该范围内的土地要回来为由多人多次阻拦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种地作业,导致2015年、2016年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在负责管理的土地上承包耕地的第三人未能进行种植;这期间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那某某等人立即停止对该地侵害。2017年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后赤峰市**灌溉有限公司一直经营该涉案的地块;后那某某等人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终3251号)认定土地纠纷,存在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并驳回**灌溉有限公司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土地权属情况,且被不起诉人实施阻拦行为时,承包人对涉案地块并未实际耕种,案发时涉案土地上没有附着物,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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