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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4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定日县,住本市城关区**路**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本市纳金路**厂驾驶小型货车运水泥时不慎将自己正在玩手机的女儿(仁某某)碾压头部致死。

经勘验可证实:案发所在地和阿某某所驾驶白色货车的轮胎痕迹,白色货车的轮胎和挡泥板上具有死者仁某某的血迹。

经鉴定可证实:①死者所受损伤集中于头面部,损伤程度极重,符合碾压所致损伤。②阿某某所驾驶白色货车

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该起事实已经对这一困难的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且沉痛的结果。在这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诉阿某某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此次事故是由于疏忽大意才造成的,属于过失犯罪,认罪态度真诚,家中另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和悲痛欲绝的妻子需要照顾。若对阿某某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话,既起不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也会导致这个家庭进一步陷入困境。为此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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