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乡**村人,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夏天,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前往果洛州尼龙沟(地名)做马匹、藏毯等杂物的生意,期间一年轻男子看上阿某某贩卖的象牙佛珠,两人达成共识后,年轻男子以1支半自动步枪、1枚弹药置换了阿某某的象牙佛珠,1枚弹药因试枪二消耗,该枪支一直藏匿于阿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泽郎于2020年11月4日将枪支主动上交至石渠县公安局,我局依法对枪支进行扣押;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阿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阿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阿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