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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疑似半自动步枪和九枚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主动上交至乡城县公安局**派出所。2020年7月30日,乡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将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转交至乡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侦查人员讯问,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半自动步枪一支、九枚子弹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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