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稻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4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只,将其存放于自已家中,2020年9月16日阿某某将自已持有的枪支上交至**镇派出所。经鉴定,阿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阿某某对于自已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枪支依规收缴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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