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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盖玉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白玉县**镇**村村民阿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非法持有一支步枪,枪支被自己藏匿在一个叫**同(小地名)的山里面,并上交了一支枪号为“714966”的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物证:枪号为“714966”的56式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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