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9********,彝族,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2008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9年10月12日23时,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和其朋友在**村喝酒,次日1时左右,其因无业无钱花销,加上酒意遂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其来到**村**附近寻找目标,在**村委员会**厂后门路段见事主陶某某独身一人边走边玩手机,其马上尾随,至**厂门口路段趁四周无人其冲上前欲从事主身后夺走事主手机(黑色VIVO Y83手机),事主双手用力抓住手机不放并喊“抢手机”,纠缠间遭嫌疑人阿某甲用手打事主头部一下(经伤情鉴定陶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事主护头阿某甲趁机拿着手机跑开离开现场。随后其跑至东亚厂后小店门前遇其弟阿某乙,两人走回住处(**厂后门一出租屋**号房)路上,嫌疑人阿某甲将抢劫得手的手机的手机壳及手机背事主的身份证(姓名:陶某某,身份证号码:5326252003********)扔弃于路边。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另外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01.1元,达不到抢夺罪立案标准。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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