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1********,彝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伙同阿某乙(另处)在“毛兹菇”售卖平台寻找到被害人颜某某,虚构其有足够中药材“毛兹菇”的事实,以110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颜某某价值6531元的“毛兹菇”,后两人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双桥一中通快递处,填写寄送“毛兹菇”的快递单拍照由阿某乙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颜某某,被害人颜某某见快递单后微信转账6531元到阿某乙微信。阿某乙收取款项后将快递单撕毁并拉黑被害人颜某某。同日,两人采用上述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928元人民币。并将所骗款项平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已主动退赃,并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主动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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