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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甲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9********,彝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女,彝族,时年15周岁。)按彝族风俗习惯订婚,阿某甲家付给杨某某家“彩礼”10万元,双方认可该婚约。2020年3月16日晚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沙某甲在西昌市月城广场附近繁花私人订制酒店606号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阿某甲通过手机“快手”软件发现。同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阿某甲电话邀约阿某乙(起诉)、黑某某(不起诉)、王某某(不起诉)等人一起来到该酒店,敲开606号房间门,冲进去将杨某某、沙某甲抓住,将二人的手机没收后,四人在该房间内对沙某甲、杨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之后,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与阿某乙、黑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杨某某、沙某甲带上一辆汽车,由阿某甲的朋友郑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开车,将杨某某、沙某甲带至本市川兴镇尔舞山森林公园。其间,王某某和一名叫“阿聪”的男子(在逃,另案处理。)在西昌汽车东站下车离开。阿某甲和阿某乙、黑某某等人继续将杨某某、沙某甲带至尔舞山,到达后,阿某甲等人将杨某某、沙某甲控制在车内,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至当日凌晨5时许,待阿某甲父亲等一行人在尔舞山上与阿某甲等人汇合后再次开车将被害人杨某某、沙某甲带至西昌市**乡杨某某奶奶家解决此事,未果。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沙某甲的父亲沙某乙接到儿子沙某甲的求救电话后立即从盐源县赶到西昌市报警,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四合乡解救杨某某、沙某甲,将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带走。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及家属与被害人沙某甲及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阿某甲与杨某某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阿某甲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本案系双方婚约纠纷引发,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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