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2********,藏族,半文盲,牧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片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德格县**乡**村村民阿某某到德格县公安局阿须中心派出所主动上交一把小口径运动步枪(枪身有198405740字样)。当日,德格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依法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的小口径运动步枪是二十多年前,自己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用6000元人民币从一个汉族人手里买回来的,当时还买了几发子弹,后来自己朝天开枪将子弹全部用完。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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