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阿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宁蒗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鲁某某、阿鲁某某准备在宁永高速昔腊坪采石场运输砂石料,与采石场老板达不成协议后,先后两次开车堵住采石场:第一次于12月28日下午16时许,阿鲁某某开车将采石场过磅秤的出口堵住,阿鲁某某开车将采石场过磅秤的入口堵住,晚上21时许,经乡镇干部劝说,两人将车开走;第二次于12月29日早上10时许,阿鲁某某再次开车将采石场过磅秤的出口堵住,阿鲁某某再次开车将采石场过磅秤的入口堵住,一直停至12月30日早上10时许,经公安人员到场劝阻才将车开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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