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犯罪嫌疑人阿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XXXXXX3975,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伊宁县XX乡XX村XX组,于20XX年XX月XX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X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犯罪嫌疑人阿XX醉酒驾驶新FXX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县XX线XXkm+XXm处,被执勤民警挡停检查发现,新F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阿XX涉嫌酒后机动车。
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9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其犯罪嫌疑人阿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7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阿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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