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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吉龙诈骗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60号

被不起诉人陆吉龙,男,200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靖西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吉龙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被害人叶某在“抖音”上结识被不起诉人陆吉龙,后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2023年1月3日,叶某在微信上看到陆吉龙发朋友圈出售二手拖拉机,两人谈好价钱后,叶某通过微信向陆吉龙转账了购买二手拖拉机的定金人民币3000元;陆吉龙收到叶某的定金后,假装装车发货并告知叶某已发货,后其将叶某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叶某因一直未收到货又联系不上陆吉龙,意识到被诈骗后报警。2023年2月5日,叶某收到陆吉龙家属代为退赔的3000元定金。

本院认为,陆吉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吉龙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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