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陆某乙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凌晨1许,陆某丙与邓某某因琐事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酒吧门前发生打斗,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分别劝开双方。后在门口处等候的陆某甲往被不起诉人陆某乙方向走去,被害人李某某从上前推开陆某乙,随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陆某乙便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倒地,导致被害人李某某面部等部位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陆某乙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