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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春市**修理部工人,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皓月大路派出所,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三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陆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景阳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城交汇西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陆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3.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陆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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