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春市**修理部工人,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皓月大路派出所,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三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陆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景阳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城交汇西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陆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3.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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