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为逃避高速公路费,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虚假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和农机行驶证,随后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0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和车牌号为黑M****挂挂车拉运5台全新联合收割机,从浙江省浙江新昌收费站上高速,于同年8月15日在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收费站下高速,未缴纳该行驶路段通行费共计人民币5,17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已全部退赔。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抓获,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四平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和农机行驶证;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查验信息记录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9号令、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 王丽杰

检察官: 徐  超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