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身份证341227********3018,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皖******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镇**庄路口时与由西北向东南斜向横过路口的赵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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