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排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 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 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4日0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黑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南省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尉氏县大桥乡西三干渠路段,与前方同向左转通过公路行驶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翟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
收条等证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无前科及谅解情况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明其交通肇事情况
3 证人谷某某证明被害人死亡情况
4 责任认定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的 情况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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