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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陆某某驾驶云H0****号小型轿车(载陆锦迪、向永连、陆春橪),沿阿八线由珠琳派出所方向驶往珠琳卫生院方向,18时30分许,行驶至阿八线K38+500M(迎福门业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虚线与对向驶来的倪先和驾驶的云HF****(临时车牌云H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云H0****号小型轿车上的乘车人陆锦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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