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灯杆处时,与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华某甲相撞,致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266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华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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