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景洪市**管理局工务用车保障中心副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景洪市**镇往景洪市区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当车辆行径**线K9+300米(**岔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杰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陆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理。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杰某某系闭合性血、气胸并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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