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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8时45分许,陆某某驾驶甘JF****号“众泰”牌小型轿车沿沈峡公路由峡城乡向会川镇行驶,行至沈峡公路19KM+850M处时,因冰雪路面车辆侧滑驶入左道撞向道路左侧桥墩反弹后,与相向路边行走的行人梁**相撞,致梁**受伤,梁**经渭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由陆某某负全部责任,梁成吉无责任。经鉴定,梁成吉系生前钝性暴力致颅内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陆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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