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62号“洛美施酒店”四楼左手边场地及左拐尽头露台处的两间客房为“万隆公司”的办公场地,该公司负责人为黄某某;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66-1号四楼“丽山洗浴”的负责人为黄某某的妻子彭某某。“万隆公司”及“丽山洗浴”的经营场地均为彭某某租借,黄某某则出资对“万隆公司”露台处的三间客房以及“丽山洗浴”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经查,彭某某等人经营的“丽山洗浴”有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彭某某等人在经营“丽山洗浴”时,如果有客人有性服务需求,就由工作人员阳桂春或李某某介绍相关服务项目及收费,并安排技师带客人去到“丽山洗浴”附近的“万隆公司”左拐尽头露台处的三间客房内提供卖淫服务。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则负责在“万隆公司”楼下一楼的“洛美施酒店”大门附近将“望风”和“看水”,并参与“丽山洗浴”的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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