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传播性病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330号

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7年7月11日因嫖娼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部分嫖娼事实于2020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楼一房间内与苏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经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现阶段梅毒病情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明知患有梅毒仍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认罪、悔罪,现阶段病情稳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