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于2018年5月6日传唤结束,于2018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任温州市鹿城区**公司的市场部总监期间,将工作时获得的或者是与他人交换来的77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部分系孕妇信息)提供给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章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等人,并从张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金某某、章某某等人处交换获得公民个人信息(部分系孕妇信息)共计9000余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