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某某某服装店店主,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号**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9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8日再次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8年4、5月间,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惠山区**桥*巷的无锡市**制衣有限公司内,安排人员生产假冒Gucci、Burberry品牌的短袖T恤,并伙同吴某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本市惠山区长安某某某服装店内或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Gucci短袖T恤835件、假冒Burberry短袖T恤294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7504元。
2018年5月29日,原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惠山区长安某某某服装店内查扣到假冒Gucci短袖T恤2018件,假冒Burberry短袖T恤527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2520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吴某甲伙同吴某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TOMMY品牌衬衫、CK品牌短袖T恤、CK品牌内裤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本市惠山区长安某某某服装店内或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TOMMY衬衫396件、假冒CK短袖T恤36件、假冒CK内裤422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626元。
2018年5月29日,原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惠山区长安某某某服装店内查扣到假冒TOMMY衬衫304件、假冒CK短袖T恤831件、假冒CK内裤321盒、假冒Burberry衬衫19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9865元。
2018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本市惠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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