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伙同石某某接受吴某某的委托,生产加工假冒“balabala”童装羽绒服1000余件,总涉案金额17万余元(其中吴某某已销售7万余元)。经鉴定,在吴某某处查扣的“balabala”童装羽绒服均为假冒“balabala”商标标识的产品。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