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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伙同石某某接受吴某某的委托,生产加工假冒“balabala”童装羽绒服1000余件,总涉案金额17万余元(其中吴某某已销售7万余元)。经鉴定,在吴某某处查扣的“balabala”童装羽绒服均为假冒“balabala”商标标识的产品。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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