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R****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江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去佛山市南海第九人民医院抽血检测,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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