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0********,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现住平塘县**街道**栋**号,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陆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0****号小型面包车由平塘县新区商贸中心往平塘县上梭安置区方向行驶,22时10分驾驶该车行驶至平塘县北环大道莲花山隧道口50米处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民警对当事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陆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044号文书鉴定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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