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53分,陆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镇**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3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陆某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1.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陆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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