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户籍地武冈市**乡**坪**组**号,现住武冈市**路**巷**单元**。2019年4月1日陆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77***小型汽车与廖某某驾驶的湘E75***小车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接警后,于2019年3月30日18时许将陆某某抓获,经司法鉴定,陆某某血乙醇浓度315.7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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