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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11

被不起诉人陆**,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县**乡**村***组,住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下午,陆**饮酒后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国道从**县城往**乡方向行驶。15时许,当陆**行驶至***国道1698K1+625M处即**县**镇**村路段,因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一辆由钟**驾驶的粤R*****/粤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陆**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3 mg/100ml。此次事故经认定当事人陆**负全部责任。

案发时陆**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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