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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9********贵州省三都**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三都县**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1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9下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贵JM****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老虎洞往三都县城方向行驶,到三都县城邮政局路段遇到三都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不知而继续驾驶摩托车前行,16时55分许行驶到建设路与凤凰路段是被三都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发现其有饮酒嫌疑后报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并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0.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但其有有效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血样酒精含量较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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