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本省惠州市惠城区**镇**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零时19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89.88mg/100ml)驾驶贵J1****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正丰街人工湖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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