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克东县**镇**村**组村民,住该村。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5月23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20日12时许,陆某某饮酒后驾驶黑0****5号农用四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宝泉镇南门加油站南500米处时,被克东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738号检验鉴定:在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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