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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贵EV****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往下五屯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行驶至兴义市612县道0公里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陆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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