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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93********,汉族,大学本科,**集团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显著本市东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5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R****号车,沿着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乙醇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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