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饭店聚餐饮酒后,网约出租车陪同将朋友送回家中并返回饭店,后网约代驾未成功。30日1时许陆某某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5)从饭店地下停车场向停车场出口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停车场墙壁、卷帘门门垛发生剐蹭。后其将车停至饭店门口,再次网约代驾。后因饭店报警,民警到现场将陆某某查获(经认定陆某某为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陆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9.4mg/100ml。后陆某某向事故对方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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